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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3號(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

文章出處:未知 網站編輯:admin 發表時間:2018-04-03

為推進實施以保稅核注清單核注賬冊的管理改革,實現與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料號級數據管理有機銜接,海關總署決定全面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稅核注清單是金關二期保稅底賬核注的專用單證,屬于辦理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業務的相關單證。

  二、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已設立金關二期保稅底賬的,在辦理貨物進出境、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保稅貨物流(結)轉業務的,相關企業應按照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設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數據信息,再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辦理報關手續(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范詳見附件)。

  三、為簡化保稅貨物報關手續,在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啟用后,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余料結轉、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后未獲得收入)、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結轉手續的,可不再辦理報關單申報手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或與區(場所)外企業間進出貨物的,區(場所)內企業可不再辦理備案清單申報手續。

  四、企業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后需要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的,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數據由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歸并生成。

  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流轉,應先由轉入企業報送進口保稅核注清單,再由轉出企業報送出口保稅核注清單。

  六、海關接受企業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后,保稅核注清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需撤銷的,其對應的保稅核注清單應一并撤銷。

  (二)保稅核注清單無需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或對應報關單(備案清單)尚未申報的,只能申請撤銷。

  (三)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修改項目涉及保稅核注清單修改的,應先修改清單,確保清單與報關單(備案清單)的一致性。

  (四)報關單、保稅核注清單修改項目涉及保稅底賬已備案數據的,應先變更保稅底賬數據。

  (五)保稅底賬已核銷的,保稅核注清單不得修改、撤銷。

  七、海關對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有布控復核要求的,在辦結相關手續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保稅核注清單。

  八、符合下列條件的保稅核注清單商品項可歸并為報關單(備案清單)同一商品項:

  (一)料號級料件同時滿足:10位商品編碼相同;申報計量單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稱相同;幣制相同;原產國相同的可予以歸并。其中,根據相關規定可予保稅的消耗性物料與其他保稅料件不得歸并;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并。

  (二)出口成品同時滿足:10位商品編碼相同;申報計量單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稱相同;幣制相同;最終目的國相同的可予以歸并。其中,出口應稅商品不得歸并;涉及單耗標準與不涉及單耗標準的料號級成品不得歸并;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并。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7月1日之前,已開展試點的海關可參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范

  

  海關總署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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